李强和德国总理朔尔茨共同出席中德经济顾问委员会座谈会
15 2025-04-05 07:17:26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相对静态,法治则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来治国理政,是现代化治理国家的方式,能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都纳入其中。
笔者看待呼案,内心异常复杂。司法改革中要求司法文书加强说理,要让老百姓看得懂判决就是很好的注解。
但在当时的特殊环境下,这是较普遍的现象,也是技术落后而又必须破案的限制和压力下,不得以的选择,他们不是第一次这么干,也不是唯一一家这么干的。如果不承认这一点,就是自欺欺人,就没有尊重客观事实和历史现实。毫无疑问,错案到底是要追究的,总有人要为此事负责任(实际上,据媒体报道已有相关人被采取强制措施)。那么,我们更需要的,就不是千夫所指的针对责任人的追责,因为他们只是随波逐流者和执行者。呼案是一场没有任何赢家的牌局。
对于办案机关而言,其时其情遇到此案,只是贯彻了有关精神、延续了一贯作法,有错吗?用今天的眼光看,他们简单、粗暴甚至逼供的取证方法践踏人权、违法甚至犯罪。一条鲜活的生命在强大的国家机器碾压下灰飞烟灭,不起波澜,多少文字都难以表达我肺腑的惊惧和悲哀。所以,在新疆问题上,当局有必要借鉴相关国家的成熟经验,构建中国的宪法爱国主义,建立基于公民理想之上的政治忠诚,消解因民族差异而产生的政治冲动。
民族识别与民族区域自治相辅相成,构筑了中国的基本民族政策。国家认同应当不过多地聚焦于某种历史认同甚至种族认同,而是更多地关注于权利和民主协商的程序,而后者则是建立在公民基础之上的。但需要指出的是,源自列宁的民族理论,本质上是一种阶段性的统战策略。哈贝玛斯坚持以民主共同政治文化,而不是民族性为国家统一的基础
是顺应民意杀之,还是依照辩方意见带来可能不杀的结果,脆弱的司法机关做出了自己明智的选择。譬如本案,一审辩护律师的草草应付显而易见,但是这不妨碍法律给林森浩在二审中借助更优秀的律师来挽救自己的机会。
我也正是在他的勇气感染下,以为二审过后将在社会上就死亡原因(或者说林森浩的投毒行为与黄洋死亡结果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形成巨大的争论。还记得大致半个月前,和新民周刊首席记者杨江先生聊起这个案子时,我就明确提到,司法有二审,道德却等不及二审了,不但林森浩生机很小,而且二审辩护律师的表现,可能会招致的非议会超乎我们的想象,甚至会让人忘记他曾经是平反另外几个冤案的功臣。进入专题: 复旦投毒案 。正常逻辑考虑,如果他没有自己认为十足的把握,断然不会做出如此举动。
【注】作者为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也正因为如此,在没有彻底的主观悔罪前,任何的辩护都成了别有用心的推脱责任。毕竟,一个本地的专家,愿意出庭作证的本就不多,更何况是就被害人死因给出与在先司法鉴定截然相反的结论。但法律在道德面前的溃败,让我已经没有了乐观的理由。
如此判决也是中国特色了,因为有些道理讲不清楚,当然更多的是有些道理不好讲、也不能讲。而大家早已默认的杀人故意,无论如何都难以被粉饰成故意伤害,更何况还是在玩笑的顶包下,于是所有的辩解都成了不诚心悔罪的表现。
但是多少当权者最终也成为了阶下囚,对其评价也从高大全变成了恶丑鬼。而事后证明,对他的所有谣传都是虚假的。
那时候我就应当明白,包括我在内的很多人都忽视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司法的审判有二审终审的规矩,而道德的审判却没有给任何人二审的机会(类似呼格案在道德上也只是再审),一审终审是道德的不二法则。其实,这个案件本身引发的关于死因的争议点之极端重要,和二审决定宣判速度之快所形成的鲜明对比,让一直奔走在刑事辩护一线的我,早就隐约感受到了即将到来的这份判决所充满的杀气。好在道德的审判和司法的审判在最低线上具有了某种默契:当真凶出现,无论是道德的审判,还是司法的审判,即便没有了当事人的辩解,平反都成了具有极大民意的事情。因为害怕自己的担心会变成现实,所以一直都不想动笔就林森浩故意杀人案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说几句。在苍蝇不会叮无缝的蛋这样的思维还深植人心的国度里,我甚至都可以想象在赵志红自愿认罪之前,呼格吉勒图父母因为儿子的强奸杀人犯身份,在道德上所受到的煎熬。可是这真的就足够了么?当道德的审判牵着司法的审判鼻子走的时候,我们还能责怪我们的司法人员重口供、轻证据么?我一直赞同有什么的民众就有什么样的政府的说法,司法无疑也可以套用这样的套路。
其实,人类社会之所以在道德之外发展出法律,除了法律有强力保障因而在效力上有优势外,更关键的在于法律是相对超脱于个人的情绪的,相对于嬗变的甚至不负责任的道德而言(当然道德也更容易为话语权掌握者所利用),司法的被动决定了会给各方更多的平等辩解机会,而在命案的处理中更是要穷尽所有可能,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方才可以剥夺一位公民的生命。我暂且不去讨论何谓诚意十足的悔罪,单单是在主观的悔罪和客观的死亡原因这两个因素之间,很明显大部分人选择了前者。
但真的只有黄洋的生命值得尊重么?道德向来非此即彼、非白即黑,我们的社会管理者在这方面长袖善舞,民众的情绪可谓呼之即来。即便是曾经在多种力量努力下才得以落地为明文法律的专家证人制度,也成了阻碍大家追求道德上享受的障碍。
但是这并不代表我就可以绕过此次事件,这两天不但有多位友人微信留言问我对二审判决的意见。当然,二审的判决书还没有完全公布。
此时的他们深谙其道,宁可跳楼、或者扮演无人会信的认罪小丑,都不愿意辩护律师为其深入辩护。为了让他明白为什么,我跟他讲了药家鑫的案子,让他知道:当年药家鑫的官二代、家人拿钱摆平事件、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意欲受其家族势力影响保其性命等虚假消息,引发了民众的极大愤怒,最终形成一边倒的喊杀声。只是,当司法也成为社会管理的一种功利性工具,还有谁会去理会它应有的谨慎呢?正如一位非法律行业的友人所言,我们的制度始终倾向从肉体上消灭个体,因为那远比从精神上改造个体来得容易。在杀人偿命的观念深入人心,甚至故意杀人的法定刑配置也从死刑往下设置的环境下,杀的理由自然来的异常充分:林森浩投毒,黄洋去世,乃至有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口号式的要求。
可斯人已去,又有几个当初在网上摇旗呐喊的人出来对其家人表达过歉意? 有学者撰文认为,司法权属于人权的范畴,人权以生命权为基础,不能跳开尊重生命来谈被告人的司法权。而且二审宣判前一天的夜里,我还做了个噩梦,梦见林森浩被执行死刑了。
事实上,我在这个案件中并不关心林森浩最终是否会领受死刑,毕竟杀有杀的道理,不杀也有不杀的藉口。而大家之所以问我的看法,盖因为我之前对本案曾经发表过意见。
昨日和一位台湾同胞聊起这个事情,他对本案二审以如此方式草草收场,表示了极大的震惊,当然让他更震惊的是,对于辩方就死因提出的如此有针对性、且与现有结论截然相反的意见,竟然没有能在社会上形成预期的争议焦点。试想一下如果重新鉴定的结论与之前的结论有差异,势必会影响到对林森浩投毒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原因力大小的认定,而这必然会关涉到对其最终的量刑,这样的结果可能是包括被害人父母在内的很多人所不能接受的。
其实,不是不能重新鉴定,而是有人接受不了重新鉴定可能带来的差异化结果。这段看似自圆其说的论证,核心观点讲明了就是说,不能无视黄洋的死,而去谈林森浩的生。而道德则不相同,道德的风口一旦形成,所有反对意见豆浆杯吞噬殆尽。这让我想起药家鑫案时贺卫方老师撰文提醒有必要查清双方冲突细节时候,被一些卫道士在媒体上棒杀的历史。
彼时,该案二审律师在死因方面的努力,曾经让我天真地以为,无论杀与不杀,该案二审结果的出炉都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是从媒体披露的信息看,二审法院对辩护律师和专家证人就死因提出的不同意见的回应,仍然是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相关法律事实,并未就辩方观点给出针对性的剖析,更没有讲为何采纳检方和一审法院的意见,而不采纳辩方的意见。
但是我好奇的是,那位专家证人出庭的证言难道真的就是胡编乱造的么?如果真的毫无客观依据,为何不在判决书中予以澄清以正视听?甚至是拿起司法建议的大棒,给其单位发送一份整改意见?个中缘由,可能只有当事者清楚了。从本案二审的结果来看,司法的二审终审无疑输给了道德审判的一审终审,可是这样真的好么?社会上此起彼伏对林森浩甚至其家人和律师的声讨,无外乎认为其悔罪不诚意。
而且我也不认为本案已经到了讨论死刑存废必要性的程度。而相对于该杀的理由,不该杀的辩解却显得那么的不合时宜:司法鉴定早就有的结论,律师却对死因提出质疑,明显是在捣乱。